1、托運人(Shipper):即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契約,委托運輸?shù)呢浿鳎窗l(fā)貨人。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,一般以受益人為托運人;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為托運人。另外,根據《UCP500》第 31條規(guī)定:除非信用證另有規(guī)定,銀行將接受表明以信用證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為發(fā)貨人的運輸單據。
2、收貨人(Consignee):收貨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證的規(guī)定來填寫。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幾種:
(1)記名式:在收貨人一欄直接填寫上指定的公司或企業(yè)名稱。該種提單不能背書轉讓,需要由收貨人欄內指定的人提貨或收貨人轉讓。
(2)不記名式:即在收貨人欄留空不填,或填“To Bearer”(交來人/持票人) 。這種方式承運人交貨憑提單的持有人,只要持有提單就能提貨。
(3)指示式:指示式的收貨人又分為不記名指示和記名指示兩種。
不記名指示,是在收貨人一欄填“To Bearer”,又稱空白抬頭。
記名指示,是在收貨人一欄填“To Order of Shipper”,此時,發(fā)貨人需要在寄單前在提單后背書;另外還有憑開證申請人指示即L/C中規(guī)定 “To Order of Applicant”,在收貨人欄就填“”To Order of ××× Co“;憑開證行指示,即L/C中規(guī)定 “To Order of Issuing Bank”,則填“To Order of ×××Bank”。
3.被通知人(Notify Party):原則上該欄一定要按信用證的規(guī)定填寫。被通知人即收貨人的代理人或提貨人,貨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憑該欄提供的內容通知其辦理提貨,因此,提單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詳細的名稱和地址,供承運人或目的港及時通知其提貨。若L/C中未規(guī)定明確地址,為保持單證一致,可在正本提單中不列明,但要在副本提單上寫明被通知人的詳細地址。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。
4.船名:即由承運人配載的裝貨的船名,班輪運輸多加注航次(Voy.No.)。
5.裝運港:填實際裝運貨物的港名。
6、卸貨港:原則上,L/C項下提單卸貨港一定要按L/C規(guī)定辦理。但若L/C 規(guī)定兩個以上港口者,或籠統(tǒng)寫“××主要港口”如“European MainPorts”時,只能選擇其中之一或填明具體卸貨港名稱。
7、嘜頭:如果信用證有明確規(guī)定,則按信用證繕打;信用證沒有規(guī)定,則按買賣雙方的約定,或由賣方決定繕制,并注意做到單單一致。
8.包裝與件數(shù):一般散裝貨物該欄只填“In Bulk”,大寫件數(shù)欄可留空不填。單位件數(shù)與包裝都要與實際貨物相符,并在大寫合計數(shù)內填寫英文大寫文字數(shù)目。如果貨物包括二種以上不同包裝單位(如紙箱、鐵桶 ),應分別填列不同包裝單位的數(shù)量,然后再表示件數(shù):
300 Caftons
400 Iron drums
700 packages
9.商品名稱(描述):原則上提單上的商品描述應按信用證規(guī)定填寫并與發(fā)票等其他單據相一致。但若信用證上貨物的品名較多,提單上允許使用類別總稱來表示商品名稱。
10.毛重和體積: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(guī)定,提單上一般只填貨物的總毛重和總體積,而不表明凈重和單位體積。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,體積用立方米表示。
11、運費支付:信用證項下提單的運費支付情況,按其規(guī)定填寫。一般根據合作的價格條件分為兩種:若在CIF和CFR條件下,則注明 “FreightPrepaid”或“Freight Paid”;FOB條件下則填“Freight Collect” 或“Freight Payable atDestination”。若租船契約提單有時要求填:“Freight Payable as PerCharter Party”。有時信用證還要求注明運費的金額,按實際運費支付額填寫即可。
12.簽發(fā)地點與日期:提單的簽發(fā)地點一般在貨物運港所在地,日期則按信用證的裝運期要求,一般要早于或與裝運期為同一天。
13.承運人簽章:提單需要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才能生效。
14.提單簽發(fā)的份數(shù):信用證支付方法下提單正本的簽發(fā)份數(shù)一般都有明確規(guī)定,因此,一定要按信用證的規(guī)定出具要求的份數(shù)。15.提單號碼(B/L NO):一般位于提單的右上角,是為便于工作聯(lián)系和核查,承運人對發(fā)貨人所發(fā)貨物承運的編號。其它單據中,如保險單、裝運通知的內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單號。